李鹤年
清李鹤年(1831—1904),字秋舲,号石叟,江苏吴县人,清末官员、诗人。道光十一年(1831年)生,光绪三十年(1904年)卒。官至广东布政使,兼署巡抚,曾参与洋务运动,任广州知府、广东按察使等职。李鹤年诗风承乾嘉遗韵,兼收同光体之雅正,其《秋舲诗存》流传甚广。诗作以咏史怀古、写景抒情见长,语言清丽,格律谨严,尤善七律。他曾与陈三立、谭嗣同诗酒唱和,有“岭南诗坛翘楚”之誉。光绪年间,李鹤年还曾资助王阁生(号秋舲)之诗作刊行,推动岭南诗学发展。晚年因时局动荡,诗作更添沉郁之气。后世评价其诗“清刚雅健,得中晚唐神髓”。在文学史上,他被视为同光体岭南支派的重要代表,对清末岭南诗风的演进有一定影响。其诗虽未如当时康、梁一派新体诗那般革新,但守正有余,展现了传统诗学在近代社会转型期的坚守。
代表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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